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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
元代旅舍业的管理:人财登录,保证安全,方便贸易,禁止宿娼
元代恢复并拓展了汉唐以来多民族统一国家的辽阔疆域,奠定了明清直至现代中国的版图基础。蒙元地跨亚洲大陆,大力发展东西交通,提倡互市、发展贸易,允许中国人四出经商,招徕西亚人、欧非人来华贸易定居,这就极大地带动了旅馆业的发展,也给旅馆业管理带来了繁重的治安任务。当时最突出的情况是两大宗:一是旅客鱼龙混杂,许多逃军、逃囚、无业流民夹杂其中,威胁元政府的安宁;二是客店主人借开店为名,牟取暴利,甚至谋财害命,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威胁社会安宁。这两方面的问题,决定了元政府的管理对策。其具体措施是:
(一)旅客必须申请文引,方能成行。“文引”即通行凭证,由本人所在的县司发给。申请人必须如实呈告并填写清楚本人事历、外出情由、随身货物、在外期限、所去目的地等内容。县司接得申请后,要查问邻保,由当事人具状召保之后证明确实“别无违碍”之处,这才发放文引。其他机关无权发放文引。蒙古军人在军中如因军事行动,可发给特殊证明,但非军事行动的一般公差,也得由县司开具文引。可见元代文引的发放是控制得很严的。文引期满时必须注销,因故必需延长时,持原文引到所在县的县司去倒换一张新文引。凡无文引者,“并不得安下”。无法投宿的旅客,势必要露宿、野宿。这时,又有宵禁与巡检,一旦发现,就要被笞打责罚;没有文引或文引内容可疑者,如被接待投宿,主人也要牵连受罚。
(二)旅客住宿,旅店有责任进行登录。元代各旅店备有店历,客商到店,在验明通行文引之后,逐一进行登记,写明旅客姓名、干何营生、来去方向。“天全黑时,管理官员及其书记来舍,将留舍客人逐一点名、记簿、盖印后,闭门,使客安睡。”国家每月查验两次,遇有登录不实情况,“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旅店主人要受鞭刑。这一规定,从客店方面防禁了逃军逃囚无业流民的窜逃活动,对维护统治秩序自然是有利的。
(三)旅店有责任为旅客保管财物。客商进店住下时,钱财交店主人保管,客商住店期间购买对象,由店方代为支付,临走一并结账。北非人拔图在中国旅行时,就了解到这一制度,他说,回教商人投宿于回教客店时,“则该店取客人钱财货物慎为保藏,客人用钱,主人代为之付,诚实可恃,毫厘不欺”。客人离开时,全数交出,若有减少或遗失,“主人担任赔偿”,在这个措施下,一般客店,信实可恃,可以更多地招揽生意;某些“黑店”也会因此而有所隔碍,难于对客人下手,钱财已当面交付明白,店家自然有所顾忌了。
(四)店家不下单客,客商必须结伴而行,结伴而往。这又是一条既针对可能的逃亡者又针对欺负单客的旅店主人的措施。由于客店不接受单身商旅,个别逃亡者就无处投宿;由于客商都结伴而行,主人倘若有污辱、谋害旅客之举,自然难于实现。这类措施看来似乎不便于商贾行客,但却是元政府对客店严密管理的一个措施。 这比撒手不管客商的安全要好得多。
(五)保证旅客安全,建立旅店保安力量。元中统五年(1260年),“验郡邑民众寡,置马步弓手”。这些弓手来自本州本里的民户,选家中富实丁多身强力壮者充当,归县尉、判官、巡检等指挥,负责当方“缉盗”事宜,“ 夜巡逻,禁出入,违者有罪,皆以防盗也”。按规定:州县城池相距五七十里以上,偏远村邑有居民二十户以上者,若设有邸舍可供居停,即需置“马步弓手”或“店舍弓手”,工作报酬由本店负责,保安业务由县尉主管。其关津渡口把隘要害去处,不受五七十里之限,随宜设置。客舍弓手可视为元代客店的专业保安人员。这个制度的实行,标志着元代旅馆业安全管理的专职化,是进步的措施。
(六)禁止宿娼。元政府明文规定,“禁使臣人家安下”,即禁止官员出差时投宿私门——这里特指私娼、暗娼。当时,娼妓不许在城内开业,而开旅店又往往在城外,商旅往还,络绎不绝,官兵来去,往往而是。于是,一切出使人臣等,每到外路,挟持威势,使酒命妓,招娼陪宿,以为故常。地方偶尔供应不上,还要受其毒打。对此,《通制条格•杂令》说,元廷下令:“不畏公法官吏人等,每因差使去处,公明轮差娼妓寝宿。今后监察御史、按察司严行纠察。如有违犯之人,取问明白,申台呈省;其应付娼妓官吏,与宿娼人一体治罪,仍送刑部标籍过名”。这一条的执行,在那个时代,自然是不会认真的。但有这一条,总能说明其时旅馆业管理中,已经注意到娼妓问题,已经提到法律高度来处理了,这不能不承认也是一项历史的进步。
当然,元廷对于旅馆业的种种管理措施,有其历史进步一面,也有其反人民的一面。它所真正限制、取缔、惩罚的流亡者、逃军、逃犯、盗贼之类,往往是小民百姓,而实实在在的社会黑势力并不敢碰,实实在在的统治集团中的腐朽成分并不去惩治,倒是那些走投无路、求告无门的小民、流民,要被制裁、被惩办、被镇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