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49:30, 分类:
红太阳
情绪不佳不能执法?
昨天,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城大队推出举措——“情绪不稳定,不得上街开展执法工作”。新举措一经公布,就受到了全体执法队员的欢迎。该局还将推行整套察考核机制,想钻空子“罢工”的,年终考核一律评为不合格。
呵呵,相信只有国人才会有此下策,什么情绪不佳不能执法?首先,城管人员是纳税人养活的公务人员,其执法行为是其义务,岂有因情绪不佳免行义务之理?其次,城管人员是执法行为,其行使一定的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目的在于为民服务,这种服务,是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反射性利益之权,城管人员岂能因情绪不佳予以剥夺?最后,情绪是一种瞬间受影响的反应,简言之,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不配合的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情绪岂能颇佳么?此时,是否让执法人员退场?根本无法操作,也没有必要这样规定.
无论城管人员情绪如何,只要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其必须履行监管职责,这种职责在于要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然,这种规定重点是在于对城管执法的自律,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暴力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要遵守行政合理,依赖保护及比例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任何违法此原则的,无论是否是因为其情绪不佳造成的,都要严格处理,如果城管人员执法不依法,并以情绪不佳作解释,这未免太说不过了。对城管执法人员只有一句话:要工作,就要认真严格执法,如果作不到,就请另行择业!以情绪作出解释,对执法人员的不良执法行为未免也太过于宽容了,相信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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