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论:掀起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反腐风暴

08-06-18

Permalink 02:38:32, 分类: 社会论丛

反腐论:掀起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反腐风暴

反腐论:掀起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反腐风暴

作者:王世保



一、积极反腐和消极反腐

腐败是伴随着公权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源于人性之恶,具体体现在那些公共管理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之便进行以权谋私。腐败现象往往导致公共管理部门的社会功能发挥失灵,沦落为少数人牟一己之利的工具,既而导致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受损,祸害社会。

腐败既是出于人性之恶,那么任何一个具有公共管理机构的社会都会出现腐败的现象,都会面临着反腐败的任务,这是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的保证。从人类社会的历史上看,公共管理机关反腐败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种,即积极的反腐和消极的反腐。

何谓积极的反腐?积极的反腐就是通过道德教化,改变人性之恶,使其能够控制自己的私欲,达到一种善的自律的状态,保证在手握公权时能够积极主动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去谋私利。比如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就具有一种积极的反腐意义,它强调一个从政的士人要不断地克服自己的欲望,达到修身养性,一心为公。社会主义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就是德政,道德教化是立国之本,因此在积极的反腐方面,社会主义国家要比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国家要具有明显的优势。

何谓消极的反腐?消极的反腐就是通过一种制度设计或者其他技术层面的监督措施,达到限制权力或者威慑行使权力者,使其不能够以权谋私,进而达到拟制人性之恶。这是一种消极的对抗性质的反腐措施,它的社会成本要比积极的反腐措施要高的多。在消极的反腐措施上,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离制虽然不是为反腐而设计的,但是它与社会主义的一党制和中央集权制相比,具有通过对抗来限制权力的反腐优势,但这仅是制度层面的反腐措施;另外一种消极的反腐措施就是强化监督机制,这种反腐措施只是技术层面上的,不涉及到价值观,具有普遍的实用性,比如政务公开、公共费用审计制度、官员的私产公开以及审计措施等等。

对于出于人性之恶的腐败,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采取不同的反腐措施。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显然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离制的政治制度,正是基于此,国内的一小撮宣扬西方式的民主制度的民族虚无主义分子在指责中国政府反腐不力的时候,企图把西方的民主制度强加到中国社会,以为只要把具有反腐优势的西方政治制度照搬到中国,就能解决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这种民主万能论的提法是很幼稚的,事实上任何一种反腐措施都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现象,无论是反映价值观的制度层面的反腐措施还是技术层面的反腐措施,莫不如此。我们只有综合地运用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反腐措施,才能把腐败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

因此,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采取积极的道德教化和消极的技术监督层面的反腐措施来控制国内腐败现象的滋生,既而达到洁净政党,实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谋福利;完全没有必要为了反腐而自宫,改变自己的政体形态,去迎合那一小撮宣扬西方式的民主制度的民族虚无主义分子们的主观意志,这完全是一种社会的倒退。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技术反腐

我曾经在《复兴儒家思想是中国抵御腐败的必由之路》一文里详尽地阐述了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去利用既有的文化资源进行积极反腐,本文则主要从消极反腐的角度来讨论中国如何进行技术层面的反腐败。

技术层面的反腐就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基本政体和价值观改变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反腐措施,比如简化一些滋生腐败的行政审批环节,加强公共机关的活动监督,使政务开支公开透明化,登记、审计和公开政府官员的私有财产等等。

我们知道行使公权的是公务人员,而腐败的主体也是公务人员,作为国家公共管理机关的公务人员,必然具有公私的双重性,他们既有作为个人的私人利益,也有作为公职人员为人民去谋公共利益。腐败则是公务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利用公权去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利己行为。比如公务人员在享有为公共机关服务而拿应有的薪金报酬基础上,利用权力之便去占据国家的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其结果必然导致两种现象,即公共经费出现异常和公务人员的私有财产会出现与其收入极不成比例的暴涨。比如,有的政府官员收入还不到两千元,其个人在生活中不但能开着昂贵的名牌小轿车上班,还能拥有多处豪华的住宅,而按着其现有的收入水平,是根本达不到这个消费水平的,那么那些轿车和豪华的住宅从哪里来?那就不言而喻了。

既然腐败的公务人员私下占有的是有形的财屋,那么我们国家只要对这些财物加强监督和跟踪就是了。比如由国家对公共机关的经费和官员的私人财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监督审计,由民间对公共机关的经费和官员的私人财产进行长期地监督举报,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要实行政务公开和官员的私产公开制度。

对于公开官员的私产,我个人认为是国家和民众监督国家公务人员的一种最为有力的措施,它是各级官员在任职期间“干干净净做人”的保证。其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任何一个公务人员在从政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现有的财产总额以及合法的收入途径。

2、由纪委或者反腐的专职部门对相应的公务人员的申报的财产组织相关的审计单位对其进行有效地审计。

3、由纪委或者反腐的专职部门对相应的公务人员的申报的财产进行公布,同时设立举报机制,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4、各级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定期地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国家的监督审计和民众的监督举报。

由纪委或者反腐的专职部门对于那些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来源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公示于众,并处罚相关的责任人。

政治既然是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崇高职业,那么任何一个准备从政的社会个体必须具备从政的品格,这个品格就是通过其财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而体现出来的。

如今,新疆阿勒泰地区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及预防腐败办公室在5月28日联合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这是我国技术反腐的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也真诚地希望党中央和国务院能够坚定反腐的决心,强化政务支出和官员个人的财产公开审计的机制,制定有效的法规,既而用铁拳打击那些不能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官员,使他们不能成为利用公权谋私利的害群之马,以便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扰乱了社会。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是史无前例的,中国应当汲取国内外各个执政党反腐败的经验和教训,净化官员队伍,加强执政力量,以便实现建立在德治基础上的民本政治。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越走越宽,中华民族才能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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