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常识(二)

06-08-10

Permalink 16:29:00, 分类: 2外交常识

外交常识(二)

政治避难 引渡 驱逐出境

        政治避难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向另一国请求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后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的行为。享受庇护的外国人,通称“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驱逐。政治避难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待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其个人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是根据引渡条约进行的,除非国家间签订了引渡条约,否则一国没有引渡的义务。
        驱逐出境就是把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驱逐出国境之外,由法院判决“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驱逐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护照 签证

        护照是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一般分为三种:普通护照、公务护照和外交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私普通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发给出国的一般公民、国外侨民等。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是5年。外交护照是发给驻外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公务护照,发给驻外代表机关的技术和辅助工作人员。
        签证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出入境或经过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即在出国旅行者的护照上或者在其他有效的旅行证件上盖印签注的手续,表示准许其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
        一个公民如果想出国旅行、移居或者留学、结婚等,除了需要持有护照以外,还必须持有相应的签证。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签证则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
        签证一般都签注在护照上,也有的签注在其他旅行证件上,有的还颁发另纸签证。如美国的移民签证即是一种申请表,新加坡对外国人也发一种另纸签证,但必须与护照同时使用方能发生效力。
        对外国人,一般均是根据申请者的身份和入境目的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如旅游、探亲、移民、留学、工作等签证,并限制入境后的居留时间。
        因签证种类不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也不一样。一般对以短期居留为目的的申请限制较少,等待批准的时间也较短。对以谋职和长期居留为目的,申请则限制较多,待批的时间也较长,这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国际政治关系的发展,旅游业的兴旺,许多国家的签证规定趋于简化。各国之间也有互免签证或简化签证手续的协议。

领土 领海 领空

        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称为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领土不可侵犯,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层领土。
        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连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
        底层领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和资源等。底层领土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双边的贸易协定,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中,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最惠国待遇是缔约国之间贸易自由的核心,是规范缔约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基础。
        早在17世纪初,商业条约和协议的条款中,就含有保证这种贸易机会均等的尝试性措施。1860年由理查德•科布登和米歇尔•谢瓦利埃商订的英法条约成为以后许多协议的典型。这些协议在全世界建立了一套连锁的最惠国待遇所赋予的关税优惠。这种待遇主要是用于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上。但特定条款已使最惠国原则扩大到国际经济交往的其他领域中,如一国国民在他国领土上开设企业,在领水中的航行,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专利、工业设计、商标、版权、著作权等无形产权,政府采购,外汇分配,捐税等。
        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10多年的努力拟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4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

        中立国指处于两个对立的政治力量之间不倾向任何一方,不参与战争并取得法律地位的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一般把中立国分为战时中立国和永久中立国。战时中立国也叫“局外中立国”;永久中立国是指无论在平时还是在战时,必须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当中立国宣布中立后,既要对交战国保持不偏袒的态度,也要对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提供与战争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援助。
        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在世界近200个国家中,已有3个国家宣布为永久中立,并得到国际的承认。它们是:
        瑞士:自16世纪起即执行中立政策,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与会各国一致承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此后,在历次国际战争中瑞士都保持中立,国土未受到战火的侵扰。
        奥地利:1945年法西斯德国战败后,奥地利全境由苏、美、英、法4国分区占领。1955年4国同奥地利签订和约,奥地利恢复独立。同年10月,奥地利宣布永久中立。
        哥斯达黎加:1983年11月17日中美洲的哥斯达黎加宣布永久中立,得到了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地区各国的支持和承认。

仪仗队 礼炮

        仪仗是指古代帝王和官员外出时由侍从们所持的旗帜、武器等,这些侍从称为仪仗队。现在所说的仪仗队,是指由军队派出的执行某种礼仪任务的小部队,通常在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贵宾的迎送仪式上使用,有时也用在其他一些特殊仪式上。
        迎接外交使节的仪仗队,通常由数十名武装士兵组成,列在元首府门前,由典礼官或仪仗队队长陪同使节检阅,但也有列队而不检阅的。在我国国内,仅在人民大会堂入口处两侧设礼兵,向使节行举手礼。
        礼炮是每遇贵宾到来,鸣放礼炮表示敬意,是国际上惯用的外交礼节。据记载,400年前一些国家就有鸣炮迎宾的礼节,那时鸣放的是真炮,现在鸣放的都是空炮。鸣炮多少,根据国际惯例:鸣放2l响,是欢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贵宾,这是最高的礼遇。鸣放19响,是欢迎部长、将军一级外宾。鸣放17响、15响等,是欢迎更低一级的外宾。鸣放礼炮都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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