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行使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决定国家战争与和平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
历届全国人大委员长
人大届别 任职时间 委员长
第一届 1954年~1959年 刘少奇
第二届 1959年~1965年 朱 德
第三届 1965年~1975年 朱 德
第四届 1975年~1978年 朱 德
第五届 1978年~1983年 叶剑英
第六届 1983年~1988年 彭 真
第七届 1988年~1993年 万 里
第八届 1993年~1998年 乔 石
第九届 1998年~2003年 李 鹏
第十届 2003年~ 吴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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