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国家主席在国家机构中享有崇高的地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国家主席的活动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因此,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是集体的。
自1982年以后,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范围有所发展和变化。全国武装力量由国家设立的军事委员会领导,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工作集中归国务院领导,国家主席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国家主席终身任职。
历届国家主席、副主席
人大届别 任职时间 主 席 副主席
第一届 1954年~1959年 毛泽东 朱 德
第二届 1959年~1965年 刘少奇 宋庆龄
第三届 1965年~1975年 刘少奇 董必武
第四届 1975年~1978年 (不设)
第五届 1978年~1983年 (不设)
第六届 1983年~1988年 李先念 乌兰夫
第七届 1988年~1993年 杨尚昆 王 震
第八届 1993年~1998年 江泽民 荣毅仁
第九届 1998年~2003年 江泽民 胡锦涛
第十届 2003年~ 胡锦涛 曾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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