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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市镇安县农民吴宗和在县纪委反映问题时,用手机给县委副书记王云喜拍照引起纷争,被指违法。在接受警方200元罚款后,他又给领导写下受到热情接待和高度重视的证明材料后,才拿到了被扣押的手机。(见4月29日《三秦都市报》)

公安机关处罚吴宗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1款,认定违法的关键是证明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对此,副书记表示,“拍照后让自己心里很不舒服,简直无法工作,应该是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这样的回答让人感到啼笑皆非和瞠目结舌。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副书记感到“心里很不舒服”,就可认定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违法分子又何止一个吴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