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怕怕(中)-胡扯瞎侃系列之二

05-02-23

Permalink 19:55:27, 分类: 《环球华报》

我怕怕(中)-胡扯瞎侃系列之二

《环球华报》2005·02·23
上回扯到,老汉我把SIN计算程序烧在碟里带上了架空列车,不料在睡梦中让人给盯上了。估计八成是犯罪分子在打这程序的主意。

好老汉,不愧是红旗下长大的一代,虽然早已经进入了和平年代,可阶级斗争的弦依然紧绷。我当时心里在想啊:可不能让阶级敌人得到这玩艺儿!万一他们得手,轻则老汉我的劳动成果受到损失,重则这东西被人用来伪造信用卡,广大劳动人民又要受二茬苦,吃二茬罪···好象又扯远了···:oops:

但是不管怎么说,咱可不成成为扰乱社会治安的同谋了啊!想到此,老汉心动过速,几乎吓得XX失禁。:oops:

此时此刻,我身边坐着的那位脏乎乎贼兮兮,浑身散发出“主流”气味的家伙还正在盯着俺看呢。你说他干脆就下手抢也好,这样也给我个机会来它个与阶级敌人殊死搏斗,逸立老汉舍身忘死勇敢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那样咱起码也能立个二等功啥的。可是现在这伙计他光顾着冲我笑却总也不开工干活。这样耗下去可不行地。俗话说得好嘛:“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不如咱就此豁出去,一不做二不休了(简称‘一休’)···

决心已定,说时迟那时快,只见逸立老汉我腾地一下窜起身来,(电影里头那些英雄人物,包括Cat Woman里头那只女猫基本也都是这么窜的,蹭···)扭头咱就朝车厢后头噼哩啪啦那个跑啊,噼哩啪啦噼哩啪啦,跑出一团蘑菇云状的灰尘,从远处看去贼象那大西北的沙尘暴。

咱这儿跑得正带劲呢,却听见脚底流淌出一串呱叽呱叽声,不由得在心里头那个懊恼啊!咋地?嘿!俺新买的那双大头鞋啊,穿上还不到一年,又报销了。哎哟这个气人哎!!咱倒不是心疼那双鞋,只是觉得众目睽睽之下这样挺没面子的。你想想,咱一个英雄人物,而且还是老英雄人物,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关键时刻,竟然犯了这种毫无技术含量的低级错误!跑破了鞋,怨谁?啧啧啧,质量哪,同志们!咱平时做报告的时候不总在强调吗?说是质量重于生命嘛?那啥皮鞋厂的厂长咋整?没认真听我的报告是咋地?这不?让我在坏分子面前出洋相了不是。哼!不争气呀!

咱就这么一边跑着一边瞎琢磨着,腿在动,脑子里也转个不停,脚底下前进的步伐更是不停息。呱呱叽叽!与此同时涅,俺这一双老花眼仍还不闲着,咱是左看右看上看下看,越看心里越是怕怕,只觉得似乎周围每个人都象在恶狠狠地盯着我呀。

瞧见不?右边那胖子他站起来,他站起来了。左边那墨镜女郎她跟上来,她跟上来了。我在前面跑得快,我跑得快。他们在后头追得紧,他们追得紧。老汉我一边跑着这汗就淌下来···切!淌就淌呗,反正咱也顾不上擦呀呼儿嗨哟。

老汉我真是不明白呀不明白,不都说温哥华是世界第一适合居住城市吗?咋这坏蛋就跟肥皂泡似地说冒出来就冒出来了呢?罪犯泛滥的地方咋就能自夸是全世界最适合居住的城市涅?!不明白呀!

不过这会儿咱也顾不上明白不明白了,赶快逃命要紧啊!

说时迟,那时快呀,只见那墨镜女子不知啥时已经堵在了我面前,正向我缓缓伸出那条粉嫩的玉臂呢。

我在百忙之中还不忘跟她调侃调侃。面对那么嫩的玉臂,咱反正是不侃白不侃嘛:“哈罗您哪,我说您这伸手的动作可不大优美哈,和您的美丽形象有点儿不相配哈,要我说简直就有点儿邪乎嘛,啊。请问梅超风是您什么人?瞧您那涂得红彤彤的长指甲,臭美吧您。有功夫何不把指甲里头的污垢剔一剔。恶心人!”

那女人嘿嘿一声冷笑:“糙老头你死到临头了还贫嘴哪?”说着一张嘴,吐出一根白花花粘乎乎的银丝线,直向我这发了福的腰间缠来。

哇塞,敢情是一只蜘蛛精呢···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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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又开始调皮了.^_^
05-02-23 @ 20:09
老汉又开始天马行空了.:d
05-02-23 @ 21:02
怎么这么乱呀,不老汉,你到底受啥刺激了?
05-02-23 @ 21:33
你是不是元宵吃多了,正做梦呢
05-02-23 @ 22:16
老汉你快一不做二不休(简称~~)贴出(下)部,不然老被这银丝线缠着可不是闹着玩的呀:P:P:P
05-02-23 @ 22:42
评论源自: 温城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wencheng/index.html
老汉又开始调皮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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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老了,弦也调不准了,咋整?只好玩点儿简单的,那就调皮喽。
05-02-23 @ 23:24
评论源自: 麦坷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u1384.php
老汉又开始天马行空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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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题赶上孙猴仨筋斗哈
05-02-23 @ 23:25
评论源自: 正午的猫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carol/index.html
怎么这么乱呀,不老汉,你到底受啥刺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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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挠的!
05-02-23 @ 23:26
评论源自: 胡不归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20zhalimuto
你是不是元宵吃多了,正做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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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多了元宵应该是撑得睡不着才是,哪儿还能做梦涅?
05-02-23 @ 23:27
评论源自: 闲闲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u976.php
老汉你快一不做二不休(简称~~)贴出(下)部,不然老被这银丝线缠着可不是闹着玩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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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出下部”?嗯嗯,有点儿黄,有点儿黄···
05-02-23 @ 23:27
瞧,还没摆脱恐怖集团,又被妖精缠上了,生活真锻炼人啊.
05-02-23 @ 23:33
你那个sin的计算公式还当宝贝?人家只要多找几个号码分析一下,校验位的算法就有了。
05-02-24 @ 02:51
评论源自: 飞鱼
呵?!老汉这是要干嘛?
05-02-24 @ 04:58
哈哈,我一边看一边笑,看一句笑半天,花了好长时间才看到结尾,还是个白日梦,白跟着紧张半天。逸三立你真是搞笑的天才!呵呵。:)
05-02-24 @ 06:10
评论源自: 老雀儿
记得,那银丝线不是裹住你的腰,还得往下一点。
报告文学的真实。
05-02-24 @ 10:09
评论源自: Deborah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Deborah/index.html
瞧,还没摆脱恐怖集团,又被妖精缠上了,生活真锻炼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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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那位讲春天故事的小平同志就是这么炼出来的,我想···
05-02-24 @ 17:23
评论源自: 花壁虎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u1050.php
你那个sin的计算公式还当宝贝?人家只要多找几个号码分析一下,校验位的算法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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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要不这样咱哪儿有机会近距离接触墨镜女郎呢?!
05-02-24 @ 17:25
评论源自: 飞鱼
呵?!老汉这是要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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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也不知道要干吗了。反正是干到哪儿算哪儿吧。
05-02-24 @ 17:29
评论源自: plk · 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plk.php
哈哈,我一边看一边笑,看一句笑半天,花了好长时间才看到结尾,还是个白日梦,白跟着紧张半天。逸三立你真是搞笑的天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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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可真和三字脱不了干系咧···
05-02-24 @ 17:30
评论源自: 老雀儿
记得,那银丝线不是裹住你的腰,还得往下一点。
报告文学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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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得打上马赛克。革命一辈子哪儿能就晚节不保了涅?
05-02-24 @ 17:31
评论源自: 徐建军
徐建军
控 告 书

——诘问出席中国大陆(P.R.C)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诸位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由于自身不干净,面对控告人徐建军连续控告长达24年的振聋发聩的《控告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装聋作哑、割肉自啖,与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换手抓背、张狂地视法律为儿戏、放肆地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为玩偶,缺乏做人最起码的诚信道德标准,共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将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中央委员诈唬得噤若寒蝉、晕晕乎乎。已经欺骗愚弄了广大湖北人民,难道还要继续玩弄全国的媒体和全国人民吗?!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蔑视公众对郑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该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的事实真相知情权,自然助长以讹传讹。默许襄樊中院理应“集体回避”而死皮赖脸不“集体回避”,且放肆地不将襄樊中院在1983年以前采用欺骗、诱骗等流氓手段从控方套取大量的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犯罪的原始证据材料和在1983年12月20日晚在郑国光的指使下所抢走而没有留下清单的大量有关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犯罪的证据材料一捆,理应无条件全部返还上述原始证据材料,故意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妨碍司法,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合伙故意重演希特勒“国会纵火案”故伎,争该院副院长郑国光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的管辖权的这一做法,对湖北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诚信、司法公正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屡屡为世诟病。同时也充分暴露了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具有双重人格——既想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事实真相,又害怕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及其走卒狗急跳墙而揭露自己见不得人的丑恶勾当的两面人的丑陋嘴脸。所以在对中共中央政治局首脑、各省、市、自治区及特别行政区首脑、海内外媒体记者紧咬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犯罪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事不放并提出质疑面前,湖北省高院个别人既不说明中国大陆(P.R.C)《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在湖北省境内失去法律效力的原因,也不向媒体等公众解释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证据的鉴定结论而共同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的隐案不报、压制不查的必要理由,却在惊人的沉默之后,雷打不动地我行我素,任凭襄樊中院对该院副院长郑国光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放肆地上演“高俅审林冲式”的现代版《水浒传》。尊敬的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当您坐在人民大会堂一年一度探讨为民谋利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之际,媒体记者和控告人也想就此请教一下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相互勾结践踏社会主义法律、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默许襄樊中院由于程序违法而导致应当依法认定的事实而没有依法认定,根本置公众质疑于不顾,置在鄂的全国人大代表如周洪宇教授等要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按2000年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40条第二款之规定;按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及时实施事后监督于不顾,按计划继续上演封建时代才有的“高俅审林冲式”的闹剧,所暴露出来的又是一种怎样的执法思维?!折射出的又是一种怎样的执法理念?!难道在21世纪想让湖北省变成封建时代的独立王朝?!世界各地华人、华裔尤其是中外媒体记者百思不得其解:中共中央在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中国大陆(P.R.C)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大、纪委、检察院、高级法院竟然奈何不了一个受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包庇、袒护、纵容的中级法院副院长?!请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人大代表正面回答: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隐瞒事实真相、玩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咋就这么牛?!湖北省的反腐败机制的灵敏度咋就失灵?!连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放肆地藐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向国家法律挑战而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就管不住,遑论其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国务院法制办:
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最高检贾春旺检察长):
世界各大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福建电视台》、央视《焦点访谈》、上海《东方卫视》):
负有司法监督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
  “1900年的清王朝,面对列强之所以兵败如山倒,陈腐的辫子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腐败也是加速其驾崩的重大诱因。
   1900年的车辙可鉴。
   1999年的导弹可鉴。
   这是一个中国作家,在上世纪末回眸历史后的坦言!(详见《读者》2000年第一期P12)”
  公元2004年9月27日中共湖北省委召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对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并对郑犯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隐案不报、压制不查。特别是在北京市王歧山市长、上海市韩正市长、天津市戴相龙市长……海内外媒体如《人民日报》群工部、网络中心和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博导周洪宇教授等提出广泛的质疑,强烈要求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要依法办事。向媒体公开控告人徐建军在《控告书》中多次涉及到的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和湖北省公安厅对此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以正视听的正当、合理、合法的要求,置之不理的前提下,虽说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工作作风漂浮、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但其毕竟是法律本科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明知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等人有罪、明知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否是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鉴定结论,是取信于民,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之所在,换句话说依法查明0087048号发票的去向和归属,向世界媒体公布我政法机关对其的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是“撬动”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襄樊中院(81)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上的《审结报告》的铁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到底是法学专家、省高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作为内行看出了名堂,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但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误以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等省委常委一班人“不过如此”.既没有水平发现这一关键问题,不会对中级法院副院长为蒙蔽人大机关和政法机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的鉴定结论等事实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引起重视,更没有能力和资格要求湖北省高院党组研究具体的整改措施。说到底省高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眼里没有俞正声为核心的省委常委一班人。所以在现阶段仍顺着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捏造事实、蒙蔽人大机关和政法机关、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思路,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求得暂时的虚假“稳定”,俞正声发现不了会沾沾自喜,玩弄、戏耍一下甚至不向俞正声等省委常委汇报控告人徐建军控告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的控告案的事实真相。俞正声等省委常委一班人由于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也是敢怒而不敢言;控告人徐建军24年来振聋发聩的《控告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为了贪图蝿头小利,却视法律为儿戏,明目张胆地违法办冤、假、错案,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居然亲自伪造、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虚假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蒙蔽司法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公正严肃执法,败坏了人民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倾斜的天平再次敲响了惩治司法腐败的警钟,即便警钟长鸣,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长期受到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的玩弄不也是忍气吞声、装聋作哑、根本不敢对至今还在撒谎仍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的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强制措施,以沉默和不声不响来掩饰内心强烈地震撼吗?!其实省委书记俞正声早就敏锐地发现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狡狯地凌驾于中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之上、拒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至使该司法败类马列主义的手电筒光照别人不照自己,目无党纪国法,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心术不正、工作作风漂浮、闪烁其词、云遮雾罩、遮遮掩掩的供述背后还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和放肆地蔑视国家法律的猫腻。俞书记清楚地知道:骗局之所以得逞于一时,往往并非仰赖于说谎者的说谎本领如何高强,而在于受骗者无知、易骗。所以在省委常委会上非常严肃地强调指出:“省法院要正视全省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要将工作纪律与用人制度相挂钩,严明纪律,对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光明磊落的俞正声书记这一招的确高明,点到了包庇、袒护、纵容甚至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害怕追查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下落,又因何“工作”需要“不慎遗失”该发票的理由,害怕湖北省公安厅广大干警知道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被隐匿或毁灭的真相后追究犯罪嫌疑人郑国光败坏省公安厅名誉、捏造事实陷害省公安厅的恶性刑事案件的丑闻扩散,害怕深究郑犯捏造的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又是如何出笼并蒙蔽我人大机关和政法机关至今已二十多年之久而遭后人唾骂尤其是中外媒体记者贻笑大方的死穴。据《人民日报》2005年1月26日第十五版记载:“无论是普通法官还是法院院长,只要触犯了司法公正廉洁的‘高压线’,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曲淑辉态度坚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3日在湖北省考察时强调“要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力度,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民愤较大的腐败案件和恶性刑事案件等,要加大查办力度。”可见我们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是有希望的,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紧跟党,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更加坚定了。2004年10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访问耶鲁大学时重申:“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荆楚有壮士,党内有正气,神州有青天,郑国光有余辜”。一如网民在网络上发帖。
  西方有法谚曰“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中国大陆(P.R.C)也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格言。这些观点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公平正义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要仰赖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帮法帮制、无法无天”,历来都是杀人不见血,历来又不知有多少人栽倒在这几个字上。无法无天、毫无真凭实据,疯狂将国家主席刘少奇迫害致死的“四人帮”的可耻下场,就是最好的说明。尽管中国大陆(P.R.C)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惩治司法腐败,依然不断有因胆敢以身试法的司法腐败分子沉沦的消息从黑暗的角落中飘来。
  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郑国光,又是一个自甘沉沦、自甘堕落、把神圣的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当作卫生纸、玩弄中共中央政治局重要首脑,从而玩火自焚、自己击败自己的典型。在他面前,有刘方仁、程维高、韩桂兰、田凤山、李真等“赫赫有名”的腐败大吏,他们或在牢狱高墙或在阴曹地府等着郑国光们的到来。细思索犯罪嫌疑人郑国光走上这条与党和人民为敌的不归路,虽说有他早年受到我党反右打击的缘故,但显然牵强。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法学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时称北京政法学院)。理应不是一个不理智的、弱智的人。郑犯何以敢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合伙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尊严,将手中神圣的审判权作为筹码与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罪犯在酒席上进行了肮脏、可耻、恶毒的交易,我们党和人民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无法解释。或许可以说这就是“赌徒心理”。因为赌徒心理不合常规、难以理解,所以司法腐败分子是可怕的,所以党和人民将司法腐败分子作为社会机体的毒瘤务必铲除才能纯洁队伍,才能净化社会风气。
  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以身试法,蔑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公然与党和人民为敌的苦果,他自己必须咽下。但“帮法帮制、无法无天”的苦处,不知还要让多少人品尝?试想:有法不依、放纵司法腐败分子胡作非为,适用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采用双重标准,搞乱了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任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您的人身安全有保障吗?!全国人民无形中为您捏了一把冷汗,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担心国家主席胡锦涛成为第二个“刘少奇”。同时国家主席胡锦涛、委员长吴邦国、总理温家宝,也为全国人民捏了把冷汗,因为“帮法帮制、无法无天”,容忍司法腐败分子任意曲解法律甚至有意与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罪犯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公然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全国人民的人身有安全感吗?放纵司法腐败分子适用法律采用双重标准甚至与罪犯狼狈为奸,故意制造不稳定因素,正直善良的中国人民能静下心来同心同德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建设小康社会吗?!
  基于审判公开的基本原理,对于生效的判决,人们不仅有批评的权利,而且有不断批评的权利。所以控告人徐建军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借助党的新闻媒体之力进行舆论监督,批评不正之风,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早在1981年7月9日发出《控告书》并以——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转帐支票又是怎么一回事???为副标题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在审判、复查、再审光化县(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以及向湖北省高级法院呈上的《审结报告》是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故意合伙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鉴定结论,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基础上形成的。请求中国大陆(P.R.C)司法机关理应实事求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向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和海内外媒体记者公开展示涉案的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芳容”;公布此笔砖款收砖人候德朝1976年元月25日“收砖人收砖是属真情况”,三天之后的1976年元月29日“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从此这个大活人从人间蒸发掉。又于1981年4月27日经卫星定位、红外遥感好不容易找到证人候德朝但“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组织“证明属实”;公布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让世人评判谁是谁非,尊重公众对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事实真相的知情权。节约诉讼成本,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同时也是对司法腐败分子自己负责。然而时至今日,控告人徐建军历时相当于中国的抗日战争或美国的南北战争连续胜利了三次的时间,与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进行了顽强地不屈不挠的斗争。其间的沧桑巨变,怎不令人唏嘘?!诚然,大量民众通过网络媒体参与一些事件的讨论,从表面上看,是为了表达正义感,对弱势者受害者的声援及对强势者作恶者的抗议,但往里追究,他们所坚持捍卫的东西,实际上又对他们自身的权益密切相关,他人权利的维护与实现,也就为自身权利的免受侵犯和有效保障,提供了舆论和制度空间。而这样通过卫星向全球华人、华裔直播庭审,公开展示上述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质证、认证的作法,无疑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政治文明上的自信心态以及海纳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开放姿态的表征。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顺便诘问此时此刻,在人民大会堂隔靴搔痒的全国人大代表:海内外媒体记者和控告人徐建军的这一要求高吗?!不高!对此在湖北省高院个别重量级人物讳莫如深的控告案在您的过问下,能实现吗???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始端,是启动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早就清楚地知道无侦查权的老河口市法院为打击报复控告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立案侦查它的上一级机关——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郑国光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并且自行决定逮捕控告人,意味着无权立案的并且自身也无侦查权的机关启动了一个不该由它启动的司法程序,侦查主体错误,由此而取得的一切证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矛盾交到襄樊市中级法院,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为副院长的襄樊市中级法院漠视有关刑事立案管辖的规定,并且对这种严重违背程序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认可。特别可恶的是竟然以《控告书》中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涉嫌犯罪的(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81)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的效力对抗控告人的控告一案,至今仍漠视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司法腐败分子曲解法律而专门以[1998]法释字第23号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理应依法主动“集体回避”在控告人请求回避的前提下仍不“集体回避”。重演希特勒国会纵火案的故伎、争该院副院长为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案的管辖权。程序公正的保护失去了最后一道防线。这无形中会助长错误管辖行为的蔓延,不利于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因为如果法院成为争议的一方,该法院的所有审判人员也都产生了利害关系,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回避,从公正的原则出发,如果法官或法院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甚至变成了争议的一方,则即使其作出的判决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也难脱不公正之嫌,会造成法院裁判的信任危机。事实果真被中外媒体记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言中。由于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老河口市(84)法刑二字第5号判决,(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裁定,这两份法律文书存在侦查主体错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等程序违法,导致应当依法认定的控告人徐建军在《控告书》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鉴定结论而故意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等事实假装不知,只字不提,更没有依法认定。可笑又可悲的是,依法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办案人,为了发泄法官自己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等司法腐败分子的愤恨和不满,对违反司法程序深恶痛绝,以(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裁定的形式呐喊认定:“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妓女院’,郑国光是‘妓女院’二老板‘郑国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8]23号其中第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依据2000年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第六节第四十条“人大常委会对下列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认为可能有重大违法问题的案件实施监督:(一)…(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办案,或者违法实施处罚,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当事人依法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纠正的;(三)…;(四)其他有重大影响而应当实施监督的案件。”第六十四条“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由该国家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一)…;(二)…;(三)拒绝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述职,拒不接受质询,或者不如实报告、答复的;(四)…;(五)…;(六)包庇执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和检举人的;(七)…。”针对1999年7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一)…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二)…。(三)…。(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处分的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湖北省高院对省人大、最高法的承诺《关于加强省法院审判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的整改意见》第三条“精心审理,严格把关,切实提高再审案件质量和效率。第一款:对于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新举证或补充证据的,必须开庭质证、认证,作出正确的认定;对于涉及不服鉴定结论或者重新鉴定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和鉴定方出庭质证。”
  很可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个别人和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已经联手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狼狈为奸、换手抓背、连作人的人格尊严都不要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意颠倒黑白合伙故意行包庇、纵容、袒护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合伙故意协助罪犯郑国光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证据,已堕落成为欺上骗下、放肆地玩弄湖北省委、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重要首脑的政治流氓和无赖混混。
  诸位全国人大代表:2005年,“保先教育”热火朝天之际,作为理论研究“反腐‘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也已出台,在全国范围内也将掀起宣传、学习此纲要的高潮。可想而知,在落马的权力拥有者中,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身影。只要您在全国人大会期间就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作奸犯科已触犯中国大陆(P.R.C)刑律构成犯罪一案提出质询,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解释。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及其同伙的心理防线就会彻底崩溃,进而彻底坦白交待郑犯一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原始发票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细节。以拯救湖北省高级法院的诚信危机,以维护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因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得意忘形,惊慌失措地于2004年9月13日上午竟以《关于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的形式指责湖北省人大个案监督存在不规范问题;因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法律决不会允许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一伙长期践踏、恣意蹂躏。
  新华社记者说得好“妓院的门敞开着,良家妇女不会主动沦落风尘;仓库的门轻锁着,忠厚长者不会铤而走险。不正之风一直有,焦裕禄、孔繁森等为什么没有生锈?”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和海内外媒体记者,当夜深人静时您可以想象:同在中国大陆(P. R. C)为官,同样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为什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前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北京市市长王歧山、上海市市长韩正、天津市市长戴相龙、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等在党和人民心目中地位那么高?!中央督导组组长马宪章为什么没有“生锈”?2005年1月20日下午,中央督导组组长马宪章在听取湖北省先进性活动情况汇报时指出:“将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法,力求从广度上了解情况,从深度上分析问题,从效果上研究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沟通,尽职尽责……。”同样是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樊成连等人为什么没有“生锈”?!敢于理直气壮又婉转地说:原判决(指(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证据不力,不予认定。”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党组一班人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履行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神圣职责。始终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持高压态势,的确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党组织,所领导的湖北省公安厅全体干警铁骨铮铮、一身正气、强烈抨击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故意合伙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的罪恶行径,拒绝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作虚假鉴定。完全值得极个别蔑视国家法律尊严,隐案不报、压制不查,至今仍“捂盖子”,甚至目无党纪国法猖狂地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故意合伙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发票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不法之徒把持的失去了“先进性”的湖北省高级法院党组好好反思、认真学习的榜样。一身正气的中共湖北省公安厅党组咋不生锈?!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一班人为什么没有生锈?!最起码在全球华人、华裔(包括港、澳、台和祖国大陆华人华裔)收到、看到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书》时为止,省委常委一班人没有生锈。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一班人明察秋毫对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素质低下,人品低劣,甚至恬不知耻地把自己当作法律的化身,忘记了自身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嗅着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二十多年前的饱含大曲、小曲醇香的酒嗝,与狼共舞,如醉如痴地隐案不报,压制不查,甚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蔑视国家法律尊严,有意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故意合伙帮助他人采用隐匿或毁灭证据的手法隐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的犯罪事实。早已耳闻目睹;省委常委一班人经过深思熟虑而由省委书记俞正声强调指出:“要将工作纪律与用人制度相挂钩,严明纪律,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的重要指示,可谓:义正严辞,神情激愤。按常理说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认真落实。很遗憾,省高院个别人根本没把俞正声书记为核心的中共湖北省委一班人放在眼里,自持大学时所学的专业与省委常委一班人所学专业不同,所以放肆地将省委常委一班人当作法盲和阿斗对待。更具讽刺意义的是: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口口声声要争取省委的领导和支持。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不仅大力支持其工作而且当作省委常委的面要求其“对违反法律和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的情况下,对控告人徐建军在《控告书》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触犯刑律、践踏国家法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藏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发票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讳莫如深,无动于衷。不仅不敢向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湖北省委、人大、省纪委和省检察院公开控告人在《控告书》中指控的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到底是伪造字迹“手段狡诈”???还是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湖北省公安厅对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若没有鉴定结论,应说明湖北省公安厅拒绝作出虚假鉴定结论的过程和理由…等事实真相,而且心虚胆寒不敢公开庭审犯罪嫌疑人郑国光涉嫌犯罪的控告案,不敢公开向全世界华人、华裔通过卫星电视直播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对其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违法判案、故意合伙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甚至公然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等犯罪事实的辩解。湖北省高级法院极个别重量级人物作为法学专家、号称“大法官”,有胆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向湖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甚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撒谎、包庇、袒护、纵容甚至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证据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放肆地玩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公然向中国大陆(P.R.C)社会主义法律挑战;却心虚无胆邀请海内外媒体记者到场与控告人徐建军就《控告书》中指控犯罪嫌疑人郑国光践踏法律、捏造湖北省公安厅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鉴定结论而陷害他人伪造字迹“手段狡诈”一案对簿公堂,走公开听证、质证、诉讼解决的道路。谁无理谁有理、谁输谁赢,全世界各地华人、华裔及海内外媒体记者心里都有一个小算盘。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重量级人物涉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包庇袒护、纵容犯罪嫌疑人郑国光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践踏国家法律,协助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既不调查处理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也不将案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而且放肆地玩弄湖北省委、人大、纪委、检察院,难道还要继续玩弄海内外媒体、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重要首脑吗?!性格决定命运,品格决定行为。犯罪嫌疑人郑国光作为襄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草菅人命的做法人神共愤,竟敢以身试法涉嫌犯罪这一案件。在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基层政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迅速推进的今天,在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在中共中央号召全党广泛开展“保先教育”如火如荼之际,为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正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提供了一个完整的“麻雀”,值得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海内外媒体记者认真“解剖”。作为“司法腐败标本”,犯罪嫌疑人郑国光及其“现象”的研究价值之一,既在于提醒人们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方略的强烈针对性,也告诉我们要善于鉴别、发现、防范那些寄生在官场里、混迹在庄严的法庭上、披着“法官”外衣的认贼作父的、不仁不义的、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卑鄙的势利小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出席十届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海内外媒体记者

控告人:徐建军
      2005年3月5日
 
详细通讯地址:中国大陆(P.R.C)湖北省老河口市商业街中心商场QQ:87339659
E-mail:xujianjun3333@163.com,Xujianjun3333@126.com,Xujianjun3333@tom.com,xujianjun19568@hotmail.com
附件一:书证123456件其中包括据以定罪量刑的涉及青砖9519块币666.33元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样式及规格;0087049号发票已由(81)襄法刑申字第10号裁定否掉,陷害受害人的所谓“贪污款”已依法退给受害人。
附件二:1981年7月9日《控告书》——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转帐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2004年9月16日《控告书》——质问出席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全体中委: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难以启齿、羞于承认的丑闻是……;2004年10月26日《控告书》——夯实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呼唤最起码的“程序公正”理念。揭露湖北省高级法院个别人信奉卷宗主义,故意制造不安定因素;……
  鉴于每逢重要会议召开、重大节日,网络时常好受控制、干扰。故提前将《控告书》发到您手中。当收到此《控告书》的时间与签署的时间不一致时,请理解!同时,恳请您收到、看到此《控告书》后,及时向华人、华裔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至少转发十封;转帖在十个华人网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网站、中国人大新闻网上。及时给予呼吁,帮助寻求光明、寻求公平正义、寻求马列共产党,从而构建和谐社会。面对社会邪恶,如果无动于衷的话,说不定什么时候同样的事情会落在你我头上…助人的双手比祈祷的双唇更神圣。
  请率先将控告人的《控告书》公开在媒体发表包括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关《内参》上发表的中外记者、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党代表来函免费索取涉案的证据材料。
                               
05-02-28 @ 08:20
唉!啧啧啧!贴错地方啦。
05-03-01 @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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